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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称义圣经学习课程-什么是真福音》-第3课 罪是选择
网络分享/与主同行2021-07-07 10: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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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课 罪是选择

 

   罪真的是一个人自己选择的结果,而不是我们作为亚当的儿女出生的结果吗?《圣经》教导了罪、罪责和定罪是来自选择,而不是来自我们出生在这个被遗传的罪之结果所困扰的人类家庭的事实吗?

 

我们怎么知道罪是什么?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罗7:7,9)

(A)      我们知道什么是罪是因为我们感受到了它。

(B)      我们知道什么是罪是因为律法告诉我们何为罪。

(C)      我们知道什么是罪是因为我们生来就是罪人。

      对上帝律法的认识使我们在上帝的眼中成为罪人。我们犯罪是当我们知道上帝的旨意,却选择不顺从上帝的时候。

 

什么导致了基督时代的犹太人犯罪?

        “我若没有来教训他们,他们就没有罪;但如今他们的罪无可推诿了。我若没有在他们中间行过别人未曾行的事,他们就没有罪;但如今连我与我的父,他们也看见也恨恶了。”(约15:22,24)

       当亮光(耶稣)来到他们中间时,他们就被算为有罪。因着他们认识耶稣及祂所做的事,他们就要为他们与祂之间的关系负责。

 

法利赛人什么时候犯了罪?

       “耶稣对他们说,你们若瞎了眼,就没有罪了;但如今你们说,我们能看见,所以你们的罪还在。”(约9:41)

A      法利赛人从出生就是罪人。

(B)      法利赛人是义的。

(C)      法利赛人因为拒绝亮光而犯了罪。

       耶稣告诉祂那个时代的人们,当没有机会认识真理时,罪就不被算作是有罪。法利赛人当然是带着和我们出生时相同的堕落的本性出生的,但这并不能使他们自动地成为罪人。耶稣使罪和罪责建立在知识和理解之上。将恶和无知的罪转变成个人的罪和罪责,是根据所得到和理解的亮光。当我们明白上帝的旨意并选择不顺从时,我们在上帝的眼中就是有罪的罪人。

 

我们什么时候犯了罪?

       “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4:17)

(A)      当我们明白上帝的旨意时,我们才能犯罪。

(B)      即使我们不明白上帝的旨意,我们仍能犯罪。

(C)      罪和知识无关。

      请再次注意知识和罪是紧密相连的。如果我们不知道什么是正确的,罪的概念就不存在。

 

试探和罪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雅1:14,15)

(A)      当我们被牵引时,我们就犯罪了。

(B)      当我们被诱惑时,我们就犯罪了。

(C)      当私欲怀胎时,我们就犯罪了。

       定义(罪是本性)把罪放在了我们堕落本性的牵引和诱惑中,而定义B(罪是选择)把罪放在了屈服于这种牵引和诱惑过程的选择中。这种堕落本性的吸引或牵引是试探,不是罪。

       下面是对这节经文非常清晰和简单的描述,“说坏话的罪开始于怀藏罪恶的思想......容存一个不洁的想法,怀有一个不圣洁的欲望,心灵就被玷污了,其正直完整就受到了危害......在情欲战胜理智,罪恶战胜良心之前,心中的犯罪意图,必须先得到他本人的同意。”(《证言卷五》第16章)

      不是不纯洁的意念或不圣洁的欲望本身使我们成为罪人,这些是我们堕落本性的一部分,是我们继承并无法避免的。而对这些堕落本性之牵引的怀藏和容存才构成罪。

       另一段话语同样清楚,“若是亮光来到,而人们不顾或拒绝那亮光,就会被定罪,上帝也会不悦;但在亮光来到之前,是没有罪的,因为他们没有亮光可以拒绝。”(《证言卷一》第16章)

       “撒但所暗示的思想感情甚至使最好的人都感到苦恼;然而人们若不是怀有这些思想感情,若是将之当作可憎的予以拒绝,心灵就不会被罪玷污,也不会有别人被这些思想感情所污染。”(《评论与通讯》1888年3月27日)

       我们不是因为有这些意念和情感而成为罪人,这些是继承堕落本性的结果。只是当我们选择怀揣这些想法时,我们才会被罪责所玷污。

 

我们该对什么罪负责?

       “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结18:20)

A      我们有罪是因我们父亲的罪。

(B)      我们有罪是因我们儿子的罪。

(C)      我们有罪是因我们自己的罪。

 

上帝怎样处理无知的罪?

       “世人蒙昧无知的时候,上帝并不监察,如今却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徒17:30)

       我们当中所有的人都参与过错误的事,那时我们还不知道它们是错的。我们都已经无意地违背了上帝的律法。上帝因祂的大怜悯,不为此定我们有罪。祂不必为这些无知的罪饶恕我们,但是祂选择不监察或忽略这些,因为我们的心没有反叛祂。

 

       结论:罪、罪责和定罪的概念适用于选择性地反叛上帝,正如在伊甸园里一样。上帝不会让我们为继承了不好的的装备而负责。祂感兴趣的是我们心里的状态和态度,而不是我们本性的缺陷。罪全部是关于反叛和选择,而不是关于遗传和“装备”。

       有两个概念不能很好地协调在一起,就是不可避免性和责任性。如果罪是不可避免的——因为遗传了堕落的本性——那么我就不用为它负责,那是别人的错误和问题。然而如果罪是我自己的选择,那么我就必须独自负责,并且必须直接去处理,而不是将责任推卸给别人。

       罪和罪责只存在于要为选择恶而负责的大脑的一些高等机能中,而不存在于受自然法则的影响,并已成为地上罪恶循环一部分的低级本性中;罪的根源就是爱自己,因此罪一直是由我们的动机决定的,存在于把自我放在首位的选择之中;罪是通过将自我置于首位而与上帝隔绝的选择;罪是怀揣恶的选择;罪是对上帝旨意保持无知的选择;罪是疏忽我们的能力和责任的选择。